“邓析不仅口才绝,而且还很博学。”
李悝:子产和邓析对律法的发展有重要贡献。
春秋中后期,礼乐崩坏。
礼制明显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,法治开始被引入到国家的实际治理中。
当时郑国子产铸刑于鼎,是为了方便民众掌握法律,以免自己在做事的过程中违反法律。
但是铸在鼎上的更多是具体的刑法规则,而没有具体的刑法解释。
这就让刑法具有不确定性,中间就有了可操作的空间。
另外还有很多方面没有具体的刑法规则,这也让人有了可乘之机。
子产作为郑国的执政大臣,出台法律之后就将更多的心思放在国家的其他方面,所以就给了邓析机会。
有一次,一个郑人的家人被告了。
于是就前往查询看自己的家人是否犯了罪,但是到了地方又搞不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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