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若南提出问题:「那OS案里H.L.Trading建档资料有EvanLau,M.K.Solutions邮件有相关信箱,YT-17付款摘要有E.Lau,这些是否应该纳入正式报告的事实段?」
周启明看向她,「可以列入附件或补充说明。」
「主报告不列?」
「我认为不宜作为主结论依据。」
林予衡停下手中的纪录,开口道:「周财务长,没有人主张现在以EvanLau作成最终结论。问题是,他已出现在多份交易资料中。若主报告不列,会让读者误以为OS案仅是单一供应商管理缺失。」
周启明语气仍然平稳,「予衡,报告要有层次。不是每个发现都要放进主结论。」
「但会影响责任归属的发现,就应该放进主报告。」
「前提是它已经足以影响责任归属。」
林予衡看着他。
这就是周启明的厉害之处,他不是说不能查,他说还不足以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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