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实上,在《礼记·王制》中,就规定不同身份穿不同衣服。
西晋法典《晋令》中,就已经单独出现了服饰的篇目《服制令》,规定只有第二品以上,才可以使用服饰禁物,这些禁物包括山鹿、白勃、游毛狐、白貂领、黄貂、纯金银器等。
对于制作奇异服饰的行为,法律规定:“造异服者,依律治罪”。
随后的唐宋不断完善这套律法,《唐律疏议》第二十六卷就有“舍宅车服器物违令”,明确规定诸营造舍宅、车服、器物及坟莹、石兽之属,于令有违者,杖一百。
宋朝《宋刑统》第二十六卷就沿袭了唐律的条款,并做出了改进,规定若服饰于令有违者,杖一百。虽会赦,皆令改去之。
不过我大萌的确达到了巅峰,老朱精力之充沛,连穿衣穿鞋戴帽子都做了详细的规定。
而明太祖之所以连穿衣服都要管这么严,原因之一就是汉人衣冠不显。
《明太祖实录》就记载过,悉以胡俗变易中国之制,士庶咸辫发椎髻,深檐胡帽,衣服则为胯褶窄袖及辫线腰褶,妇女衣窄袖短衣,不服裙裳,无复中国衣冠之旧。
这也就是所谓的乱世用重典了。
“农民许衣細、纱、绢、布。农家有一人为商贾者,亦不得衣绌、纱禁官民步卒人等服对襟衣,唯骑士许服,以便于乘马故也,其不应服而服者罪之.”
“若违式膺用,有官者,杖一百,罢职不叙。无官者,答五十,罪坐家长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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