于行事有不便者,即从损益,制敕删定,处分已久,宜从易简,务速施行。
设官固须量才称职,比来委任,稍亦乖方,遂使鞠狱推囚,不专法守,撰文修史,岂任秘书。
营造无取于将作,勾勘罕从于比部。
多差别使,又着判官,在于本司,便有旷位。
并须循名责实,不得越守侵官。
皇家亲属籍没者,则天大圣皇帝虽已溥畅鸿恩,其先有任五品以上官枉遭陷害者,并宜改葬,式遵典礼。
若有后嗣,还其资荫。
其别敕安置并左贬者,亦复其属籍,量还官爵。
仍遣诸流移人,除犯赃贿及畜蛊毒造伪避雠反逆缘坐勘会不免者,馀并放还。
天下军镇,不要者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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